关于征求《黄山市山岳型景区有偿救援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1-06-11 00:00 ] 至 [ 2021-07-11 00:00 ] 状态:已结束 信息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市文旅局会同市应急局、市司法局,拟定了《黄山市山岳型景区有偿救援指导意见》,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起止时间

2021年6月11日至7月11日。

二、公开方式

《黄山市山岳型景区有偿救援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正文及起草说明将登载在: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网站(http://wlj.huangshan.gov.cn/)

三、提出意见的方式

1.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黄山市屯溪区屯光大道9号10楼1008室(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山市山岳型景区有偿救援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

2.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hs2181012@163.com。

3.电话方式:0559-2514227,联系人:王文锋。

4.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四、起草说明

(一)出台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上位法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旅的迫切需要。《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安徽省旅游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开展风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违反前款规定发生旅游安全事故产生的救援费用,应当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相应承担。”2014年4月4日《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景区未开放区域安全管理禁止进入没有安全保障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通知》(黄政办明电〔2014〕19号)第二点“切实加强对游客游览活动的安全管理”明确:“对所有进入景区游览的人员,必须凭票放行,并告知按正常旅游线路进行游览,严禁一切人员通过非正常旅游线路进入景区游览或进行其他活动。所有进入景区范围内的游客和其他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景区保护管理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救援费用追偿制度提供了具体依据。

二是规范旅游活动,保障游客人身安全和景区资源安全的现实需要。近年来,一些“驴友”片面追求新奇、冒险,进入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最终陷入危险境地,这样的新闻在媒体上已经屡见不鲜。为营救这些驴友,耗费不菲的人力物力,甚至导致救援人员也发生危险,我市黄山风景区、牯牛降景区等山岳型景区在这一方面是有过沉痛记忆的。例如,2010年12月13日凌晨,黄山风景区公安局温泉派出所民警张宁海,在景区未开放区域搜救18名探险迷路的上海大学生时不幸坠崖牺牲(年仅24岁);2017年,黄山风景区实施救援多达483起,其中,重大救援120起;2021年5月3日,2名游客在祁门县牯牛降景区游玩时,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被困深山遇险,祁门县出动200多名救援人员展开27小时大救援,两名游客获救。在各类救援中,难度最大、危险最高、费用最多的是对“驴友”,即“擅自进入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的旅游者”的救援。这些驴友的任性,不仅将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置于危险境地,也把救援人员和景区资源的安全置于危险境地。新情况要有新应对。为此,从规范旅游活动,保障游客人身安全和景区资源安全的现实出发,制定救援费用追偿制度十分必要。

三是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和完善制度,避免公共资源浪费的实际需要。舆论对救援费用追偿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比如,2018年2月5日,人民日报官方微博发布:“太任性”要付出代价。对违规逃票私入或不听劝阻擅入未开发开放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求救的游客,将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救援费用。之后新华网、凤凰网、法制网等纷纷转发,引发大量网友关注。新问题带来新机遇,建立救援费用追偿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震慑、警示、教育那些违法违规肆意穿越、攀登者和无票擅自闯入景区遇险者;有利于督促游客遵章守纪,安全文明旅游,尽量避免意外伤害;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险情,从而尽量避免后续救援可能带来的救援人员伤亡问题;有利于划清责任,不让国家公共财产为个人任性旅游和违规旅游买单,从而避免人、财、物等公共资源的无端耗费和透支,根本目的在于确保旅游秩序井然,游客出游和谐安康。

(二)起草过程

近年来,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社会意识的不断进步,建立救援费用追偿制度具备条件。2021年5月10日,接到市政府办公室批办函后,市文旅局高度重视,积极对接市应急局、市司法局,借鉴黄山风景区做法,以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的《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为参考,结合我市实际,经过梳理、扩充、调整等,起草了《黄山市山岳型景区有偿救援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5月25日,市应急局、市文旅局、市司法局联合召开了座谈会,对《黄山市山岳型景区有偿救援指导意见》进行了讨论和研究,对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修改。5月28日,上述三家单位会签行文,向市政府上报了《黄山市山岳型景区有偿救援指导意见》。6月11日,市旅指办发函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以及各文旅企业的意见;同日,在市文旅局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7月至8月,根据反馈的意见,及时修改完善。9月23日,市文旅局法规监督科出具了合法性初审意见。9月24日,市文旅局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议。9月25日,市文旅局法律顾问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10月8日,市文旅局召开第九次局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审议。10月13日,市市场监管局出具了公平竞争审查意见。10月17日,市司法局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听取市文旅局关于指导意见的专门汇报,指出将《黄山市山岳型景区有偿救援指导意见》涉及“有偿救援”调整为“救援费用追偿工作”,并对有关条款进行完善。经认真修改,几易其稿,形成《黄山市山岳型景区救援费用追偿工作指导意见》(送审稿),将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定后印发施行。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送审稿)共七个部分17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部分(1条),对救援费用追偿进行了定义,明确了实施救援的情形。

第二部分(1条),明确救援费用追偿的遵循原则。

第三部分(3条),明确属地政府要建立救援管理体系,包括成立救援费用追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救援费用追偿的实施,牵头、联络、协调、处理追偿的具体工作;引入第三方救援力量实施救援等。

第四部分(6条),规范追偿救援费用核算,明确该费用具体包含救援过程中产生的劳务、院前救治、交通、意外保险、后勤保障、引入第三方救援力量等费用。明确属地政府在救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救援相关费用的审议核定;救援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送达《关于追偿救援费用的通知书》。明确对追偿救援费用有异议的解决方式以及列入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情形。

第五部分(2条),规范追偿救援费用管理,明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按照规定时间要求,通过政府官网等途径对外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部分(1条),明确违反《指导意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部分(3条),明确《指导意见》施行时间、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实施救援费用追偿情形以及各地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特此公告。

附件:黄山市山岳型景区有偿救援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6月11日

附件

黄山市山岳型景区有偿救援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景区资源安全和旅游者人身安全,预防和制止旅游者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维护景区正常游览秩序,使旅游者在遇险时获得及时有效救援,提高公共救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安徽省旅游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名词定义

本指导意见所称有偿救援,是指旅游者不遵守黄山市旅游景区游览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属地政府完成救援后,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救援费用的活动。旅游者在黄山风景名胜区、牯牛降景区等山岳型景区游览,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的,属地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救援。

二、基本原则

有偿救援应当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坚持先救援后追偿原则、有偿救援与公共救援相结合原则、教育与警示相结合原则。

三、救援体系

1.属地政府成立有偿救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负责有偿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费用审定。属地政府负责有偿救援的实施,牵头、联络、协调、处理有偿救援的具体工作,追偿有偿救援费用。

2.属地政府应当健全和完善景区紧急救援力量,统筹建立专兼结合、多方联动、科学高效的紧急救援管理体系。

3.属地政府按照精准、合理、节俭的要求,组织实施救援。对救援难度超出属地政府现有救援能力的,应当引入第三方救援力量实施救援。

四、费用核算

1.有偿救援费用包含救援过程中产生的劳务、院前救治、交通、意外保险、后勤保障、引入第三方救援力量等费用。劳务费用是指非属地政府工作人员参加当次救援应予支付的劳务报酬。院前救治费用是指对身体受到损伤的旅游者实施救治产生住院前的医药费、诊疗费。交通费用是指为保障救援需要进行运输产生的车辆、索道等费用。意外保险是指为当次救援人员提供意外伤害保障而购买的商业保险费用。后勤保障费用是指为救援人员提供后勤保障需要产生的食宿、物资消耗等费用。第三方救援费用是指第三方救援力量为当次救援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救援人员劳务费用按照救援人员工资和实际救援时间确定。工资参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予以确定,救援时间根据实际发生的时间予以确定。法定节假日开展救援的,按照法定标准执行。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3.院前救治、交通、意外保险、后勤保障、第三方救援等费用的产生,应当同当次救援活动具有因果关系。相关费用有核定标准的,按照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根据实际产生和消耗确定。

4.属地政府在有偿救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救援费用的审议核定;20个工作日内,向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送达《支付有偿救援费用通知书》,包括收费项目明细、付款期限、付款方式、收款账号等信息。送达方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5.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对有偿救援费用有异议的,通过协商或司法等途径解决。

6.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在收到《支付有偿救援费用通知书》3个月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支付有偿救援费用的,属地政府将其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依法追偿。

五、费用管理

1.属地政府对有偿救援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开具发票(或票据),所收取费用归集到属地政府指定资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2.属地政府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有偿救援实施情况、费用收支情况等信息,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对外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法律责任

1.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支付有偿救援费用,并不免除其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购买门票的旅游者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需要救援的,适用本指导意见规定。

七、附则

1.本指导意见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可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1-07-12 09:07

2021年6月11日-7月11日,我单位就《黄山市山岳型景区有偿救援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工作。通过局网站公告征集社会公众意见。通过书面形式征求市直有关单位意见。还召开市直部门负责人征求意见座谈会。各相关单位未提出意见建议。此次公开征集意见,未收到市民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对草案条文的具体意见建议。

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