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黄山市文化旅游宣传营销和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6-04-09 00:00 ] 至 [ 2026-05-09 00:00 ] 状态:进行中 信息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规范黄山市文化旅游宣传营销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科学管理试点实施方案》和《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全域旅游把文化旅游业打造成支柱产业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文化和旅游局起草了《黄山市文化旅游宣传营销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集《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请围绕资金管理办法内容提出意见建议,要求表述具体规范,并附相关依据和理由。

一、征集意见时间

2026年4月9日—2026年5月8日

二、公开方式

《黄山市文化旅游宣传营销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登载在: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网站(https://wlj.huangshan.gov.cn)

三、提出意见的方式

(一)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黄山市屯溪区屯光大道9号9楼917财务科(邮政编码:24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山市文化旅游宣传营销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二)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邮至hsswljjck@163.com。

(三)电话方式:通过电话与市文化和旅游局财务科联系,联系电话:0559—2513715(工作日8:00—12:00;14:30—17:30),联系人:柯灵斌、汪俊超。

(四)网站征集渠道: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四、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主动融入长三角文旅一体化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加快打造全域旅游发展先行区、示范区,把文化旅游业打造成为支柱产业。同时紧扣文旅产业数字化、融合化、多元化发展趋势,优化资金支持方向、拓展政策覆盖范围,并落实财政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财政资源统筹、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将原《黄山市旅游促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黄政办〔2007〕39号),修订成《黄山市文化旅游宣传营销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安徽省财政科学管理试点实施方案》

3.《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全域旅游把文化旅游业打造成支柱产业的意见》。

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全面推进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5.《黄山市市级产业扶持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

6.《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三)起草过程

1.起草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市文旅发展现状,梳理原办法执行情况,并对标对表上级政策与先进地区经验,我局牵头起草了《黄山市文化旅游宣传营销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集中讨论修改。3月11日,我局召开专题会,召集局重点业务科室,进行了集中讨论修改,原则同意本管理办法。

3.部门会商修改。4月3日下午,我局召开会商会,与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市财政局充分商讨,从政策的规范性、导向性和操作性等方面,进一步修改完善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十六条。分别总则、使用范围、预算与分配使用、绩效与监督、附则。

1.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专项资金定义、使用管理原则及部门职责分工。

2.使用范围。明确了专项资金可用于文旅宣传营销与市场推广、资源开发与产业发展、文艺创作与场景融合、行业规范化建设、业务性管理经费及其他重点工作六个方面和禁止列支事项。

3.预算与分配使用。明确了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使用程序、分配方式以及市场主体奖补政策年度另行制定。

4.绩效监督。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监督检查、违法追责等。

5.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机关、有效期。

本办法拟以市政府办名义印发。

附件:黄山市文化旅游宣传营销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4月9日

附件:

黄山市文化旅游宣传营销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黄山市文化旅游宣传营销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科学管理试点实施方案》和《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全域旅游把文化旅游业打造成支柱产业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筹集,专项用于黄山市文化旅游领域宣传营销和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总额控制、规范管理、科学分配、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部门分工协作、权责清晰的管理机制:

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及年度重点工作,编制全市文化旅游营销宣传工作方案和细化专项资金预算,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按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申请使用资金;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开展项目跟踪管理和绩效自评;统筹推进文旅宣传营销和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黄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统筹整合专项资金,按照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审核细化的资金预算和分配建议,办理资金拨付等;开展项目重点绩效评价,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监督。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按照市政府审批通过的全市文化旅游营销年度工作方案和细化分配的资金预算,根据项目进度依规筹集资金;参与做好全市文化旅游领域宣传营销和产业发展相关的重点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文旅宣传营销和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发展全域旅游,把文化旅游业打造成为支柱产业。其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旅宣传营销与市场推广。支持境内外文旅市场拓展、长三角等区域交流合作;组织旅行商、媒体开展考察踩线、采风宣传;承办或参与国家、省、市级文旅展会、节庆、论坛及主题推广活动;依托新媒体、OTA平台、移动通信开展线上营销;开展文旅宣传素材采集、宣传物料设计制作等。

(二)文旅资源开发与产业发展。开展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开发,推进全域旅游建设;扶持文化和旅游产业相关门类及新业态发展,促进文旅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培育壮大市场主体;鼓励争创国家、省级文旅重点品牌。

(三)文艺创作与旅游场景融合。围绕重大历史事件、时代发展主题与徽州地域文化特色,开展戏剧、音乐、舞蹈、美术等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并依托旅游场景开展展演展览、交流传播等活动。

(四)文旅行业规范化建设。用于文旅宣传营销和产业发展相关的统计调查、资源普查、规划编制、标准制定和市场服务质量提升等保障性工作。

(五)业务性管理经费。用于专项资金相关的项目评审评估、政策咨询与实施、绩效评价等业务性工作,原则上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3%。

(六)其他重点工作。用于国家、省、市关于文旅营销宣传和产业发展其他重点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二)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三)与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

(四)楼堂馆所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预算与分配使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将年度筹集的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第八条  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市文化旅游营销宣传工作方案和预算细化编制,经市政府审批后作为专项资金使用依据,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调整。

第九条  上级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年中部署的有关文旅宣传营销和产业发展的重点工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提请市政府审议后,按照总量控制原则统筹安排经费。

第十条  专项资金在预算额度内实行项目间平衡调剂,按项目法分配,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涉及对市场主体的奖补政策由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黄山市财政局,根据全市文化旅游营销宣传工作方案和专项资金细化预算每年另行制定。

第四章  绩效与监督

第十二条  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黄山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等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黄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黄山市旅游促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黄政办〔2007〕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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