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961/202012-00011 信息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黄山市广播电视局、黄山市文物局) 发布日期: 2020-12-0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文字解读】《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作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发布时间:2020-12-01 15:39 信息来源:省文化和旅游厅 阅读次数:

为持续推动特定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人文环境、自然环境整体性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和《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了《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是2008年全国第二个获批设立的国家级保护实验区,也是我国第一个跨省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以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整体性保护的理念和工作方式,在全省的许多区域得到有效的推广和运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自然环境、文化遗产及特殊的文化空间、场所、生活空间等多种自然和文化形态得到协同保护。2019年12月,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通过文化和旅游部验收,成为首批7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之一。随着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的深入推进,如何做好安徽省境内的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果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指导和规范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对制定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各项建设管理制度以及创新工作机制和保护方式、措施作出了明确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和第二十六条“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等为制定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提供了依据。

二、基本框架、主要内容

《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包括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生态保护、保障措施、附则5章共38条。

《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为理念,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生态保护和保障措施三个方面明确建设管理一系列办法和措施,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立足传承、创新发展的保护原则,既对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十多年保护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进行高度提炼,又兼具今后传承与发展的政策引导。

《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管理思路清晰,奖惩措施具体,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提升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有助于在科学管理的基础上弘扬徽州优秀传统文化,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总体目标。《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政策保障上又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三、制定过程

2019年10月,根据文化和旅游部部署,省文化和旅游厅启动《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制定工作,通过资料收集、多方沟通、研究讨论、内容起草等环节,于2020年7月完成初稿,在厅网站进行为期1个月的公示,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共收集修改建议和意见反馈38条,其中,采纳21条,未采纳7条。9月上旬,组织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安徽大学等单位5位专家对《办法》进行专家论证通过,形成专家组论证意见。9月中旬,征求省文化和旅游厅法律顾问意见,经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形成送审稿。11月上旬,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会议审定予以印发。

四、主要亮点

《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明确了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内容涉及面广、规定要求具体,管理过程规范,奖惩规定清晰。

《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是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促进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规范管理而制定的,其价值在于实施实践过程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建立管理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配备工作人员、建设各种展示场馆(所)等规定,在安徽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整体保护建设过程中具有较大的实施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