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关于促进徽州民宿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基本程序
2015年11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首次点名“积极发展客栈民宿、短租公寓、长租公寓等细分业态”,将其定性为生活性服务业,将在多维度给予政策支持,推动了民宿合法化。
2016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有规划地开发休闲农庄、乡村酒店、特色民宿、自驾露营、户外运动等乡村休闲度假产品;2016年2月,发改委、中宣部、科技部等十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支持发展共享经济,鼓励个人闲置资源有效利用,有序发展网络预约拼车、自有车辆租赁、民宿出租、旧物交换利用等。”
2017年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旅游绿皮书:2016—2017年中国旅游发展分析与预测》中提出,建议各地探索合理合法、高效一体的民宿行业管理政策,推行行业许可经营制度,建立统一的民宿审批与监管机制,提高民宿经营的规范性与稳定性;2017年8月,国家旅游局发布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国家标准,在市场准入方面,强调民宿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当地政府要求的相关证明,并满足公安机关治安相关要求,民宿单幢建筑客房数量应不超过14间(套)。
201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在进一步放宽旅游服务消费领域市场准入方面,明确提出,鼓励发展租赁式公寓、民宿客栈等旅游短租服务;各部委及各级政府部门机构应加快破解制约居民消费最直接、最突出、最迫切的体制机制障碍,放宽服务消费领域市场准入。
根据以上文件要求,我委在起草过程中,参考了浙江湖州市乡村民宿管理办法、德清县民宿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省市的相关政策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先后在区县旅游部门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研论证、座谈讨论、征求意见。同时于10月初拟文,征求市农委、卫计委、公安局、消防支队、食药监局、市场监督局、环保局等7个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
经反复修改,我委拟定了《黄山市规范徽州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讨论稿),并提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查。市法制办于11月9日再次召集市农委等11个部门对《意见》进行审查论证,吸纳了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形成了《意见》(送审稿)。
二、主要思路和内容
本意见主要从对象界定、指导原则、开办条件、申办审核、保障措施五个方面提出了规范徽州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另附了1个消防安全基本要求和3个表格,共4个附件。指导意见中,一是界定了徽州民宿定义和原则;二是从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和其他等三个方面提出了民宿的开办条件;三是明确了“区县为主、联合审核”和“旅游牵头、部门联动”这一承办主体,创新了“宽进严管”“信息登记”的办理方式,对相关部门界定了工作职责;四是建立了市、区县两级民宿发展协调小组的联席会议制度;五是从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上提出了相关指导意见和工作要求。
在指导意见中:经营用房上,结合我市实际,民宿单体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最高不超过4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每楼层房间床位与房间面积(不含洗漱间)比不超过1/2.5;建筑风貌应与当地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各区域采光、通风良好。消防安全上,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印发的《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提出了一系列简易、有效的消防安全规范和要求。治安安全上,主要从各类安全防范、监控设施的覆盖和实名制信息登记等三个方面提出相关要求。
三、具体措施
1、成立市、区县两级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协调小组办公室(旅游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民宿的初审、指导、服务、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
2、民宿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一窗受理、联合审核,宽进严管、有序发展”的原则。市级相关部门统筹做好资源普查、规划布局、行业指导和人才培训等工作;区县政府和部门负责材料审核、现场踏勘、证照办理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3、各区县应成立由旅游、公安、卫计、工商、食药监、消防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核小组,明确并固定工作人员代表部门开展审核和证照办理工作。联合审核由区县旅游部门牵头,统一受理、审核,以“一站式”方式进行现场踏勘和执法检查;同时,建立并实行全市统一的民宿信息登记制度。
区县民宿协调小组根据本意见应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