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山岳型景区救援费用追偿工作指导意见
为保障景区资源安全和旅游者人身安全,预防和制止旅游者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维护景区正常游览秩序,使旅游者在遇险时获得及时有效救援,提高公共救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旅游条例》《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景区未开放区域安全管理禁止进入没有安全保障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相关定义
本指导意见所称救援费用追偿,是指旅游者不遵守黄山市旅游景区游览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含临时限制或禁止进入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属地政府完成救援后,对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救援费用进行追偿的活动。旅游者在黄山市域范围内山岳型景区游览,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的,属地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救援。
二、基本原则
救援费用追偿应当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坚持依法依规追偿原则、先救援后追偿原则、公共救援与救援追偿相结合原则、教育与警示相结合原则。
三、救援体系
1..属地政府成立救援费用追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负责追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费用审定。属地政府负责救援费用追偿的实施,牵头、联络、协调、处理追偿的具体工作。
2..属地政府应当健全和完善景区紧急救援力量,统筹建立专兼结合、多方联动、科学高效的紧急救援管理体系。
3..属地政府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救援。对救援难度超出属地政府现有救援能力的,应当引入第三方救援力量实施救援。
四、费用核算
1..追偿救援费用包含救援过程中产生的劳务、院前救治、交通、意外保险、后勤保障、引入第三方救援力量等费用。劳务费用是指非国家公职人员参加当次救援应予支付的劳务报酬。院前救治费用是指对被救助人实施救治产生住院前的救护车费、医药费、诊疗费。交通费用是指为保障救援需要进行运输产生的车辆、索道等费用。意外保险是指为当次救援人32员提供意外伤害保障而购买的商业保险费用。后勤保障费用是指为救援人员提供后勤保障需要产生的食宿、物资消耗等费用。第三方救援费用是指第三方救援力量为当次救援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救援人员劳务费用按照救援人员工资和实际救援时间确定。工资参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予以确定,救援时间根据实际发生的时间予以确定。法定节假日开展救援的,按照法定标准执行。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3..院前救治、交通、意外保险、后勤保障、第三方救援等费用的产生,应当同当次救援活动具有因果关系。相关费用有核定标准的,按照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根据实际产生和消耗确定。
4..属地政府在救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救援相关费用的审议核定;救援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送达《关于追偿救援费用的通知书》,包括收费项目明细、付款期限、付款方式、收款账号、异议申请渠道等信息。送达方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5..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对追偿救援费用有异议的,通过协商或司法等途径解决。
6..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在收到《关于追偿救援费用的通知书》3个月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支付救援相关费用的,属地政府依法追偿,并将其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
五、费用管理
1..属地政府对追偿救援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开具发票(或票据),所收取费用归集到属地政府指定资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按照填平原则,属地政府所追偿的救援费用应全部用于当次救援的费用支出。
2..属地政府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救援费用追偿实施情况、费用收支情况等信息,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对外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法律责任
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支付追偿救援费用,并不免除其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1..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旅游者不遵守国家公园、国家及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游览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含临时限制或禁止进入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实施救援费用追偿。
3..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可结合实际修订《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