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旅游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旅游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秘〔2022〕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黄山市旅游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日
黄山市旅游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旅游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探索在更大范围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着力破解旅游市场执法中的体制机制障碍,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同意在黄山市旅游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皖司函〔2021〕341号)《中共黄山市委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黄字〔201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黄山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要求,持续巩固旅游管理领域相对集中处罚权试点改革成果,实现全市旅游综合执法全覆盖,为打造“五个之城”、建设生态型国际化世界级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城市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深化旅游管理领域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解决旅游管理领域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行政效率低下等问题,建立健全规范协调、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旅游管理领域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我市旅游监管水平,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执法职权
在黄山市旅游管理领域内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共204项(包含文化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已相对集中的文化、旅游等领域的187项行政处罚权及其他涉及旅游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17项),具体如下:
(一)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共187项;
(二)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价格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广告管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共10项;
(三)交通运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道路运输管理的违法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共5项;
(四)体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全民健身管理的违法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共2项。
与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直接关联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一并集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交接后,有关执法部门不再行使已经移交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处罚决定无效。对文化旅游部门的依法履责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根据我市旅游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践,特别规定如下:
1.旅游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区域内的日常行政监管职能由原执法部门、文旅部门共同履行。
2.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其中涉及《食品安全法》的有关处罚权(附件1中第195-197项)只集中在经营领域。
3.交通运输管理方面,“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罚”(附件1中第201-202项),市本级仅限在黄山风景区(含汤口镇)范围内实施。
4.黄山风景区(含汤口镇)地域范围:黄山风景区范围内(160.6平方公里),实施204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汤口镇范围内,仅实施57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第148-204项)。
5.除文化市场管理方面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外,涉及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照的行政处罚权仍由原法定行政机关行使。
四、机构设置
(一)市本级(含屯溪区、徽州区、黄山风景区)执法主体是市文化和旅游局,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含直属二大队、屯溪区大队、徽州区大队),黄山风景区综合执法局在各自地域范围内具体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二)黄山区、歙县、休宁县、祁门县、黟县区域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是各区县文旅体局,由其设立的文化市场执法大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三)全市旅游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区县文旅体局受本级政府领导,执法业务接受市文化和旅游局统一指导和监督。
五、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公布具体权限、地域范围。我市旅游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体权限、地域范围,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司法局提出意见,经征求相关区县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有关涉改部门意见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政府确认并公布。(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司法局、各区县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
(二)明确执法主体、执法用章。明确市本级旅游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主体为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用章为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专用章;各区县旅游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主体为各区县文旅体局,执法用章为各区县文旅体局公章。(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司法局、市委编办、各区县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
(三)申领旅游综合管理执法证件。参加并通过黄山市旅游综合管理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后,统一申领《安徽省行政执法证》,执法种类标注为:旅游综合管理,执法区域标注为:黄山市或相应区县。(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县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
(四)配备合格执法人员。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取得旅游综合管理执法证件,人员编制数应与执法任务相适应,人员性质应为公务员或(参公)事业编制,确保在编在岗。人员编制数不足的,在现有公务员、(参公)事业在编人员中调配,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
(五)落实执法办公场所。在确保正常办公场所的同时,充分考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依法暂扣物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需要的场所和条件。(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
(六)配备执法装备。根据执法人员数量配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必需的电脑、执法记录仪、照相机等装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
(七)统一全市执法文书。全市旅游综合管理执法使用统一文旅部印发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司法局、各区县政府)
(八)建立执法配套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自由裁量权制度、以案释法制度、处罚案卷评查制度等,规范执法行为。(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司法局、各区县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
(九)调整权责清单并公示。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权限调整情况,市县(区)文旅部门及相关部门依规定程序和时限向本级编办作出书面申请,相应做好涉及权责清单调整和发布工作。(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司法局、市委编办、各区县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
(十)签订权限交接备忘录。市本级、相关区县文旅部门与涉改部门签订权限移交备忘录。(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各区县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
(十一)推行执法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抄报相关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情况。文旅部门每月进行案件统计分析,根据执法案件类型,抄送有关涉改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各区县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
(十二)确保执法经费到位。旅游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旅游综合管理执法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罚没票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
(十三)确定法律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文化和旅游局,黄山区、歙县、休宁县、祁门县、黟县等文旅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和与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直接关联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区县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黄山市旅游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市级组织、编制、文化和旅游、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体育等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市、区县两级建立旅游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旅游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文旅部门。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我市旅游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具体实施。文旅部门负责拟定职权划转公告和权限交接备忘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执法制度建立健全等工作;司法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的合法性审查,统筹协调执法人员资格认证、执法队伍管理监督、执法争议等工作;编制部门负责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调整公布及机构编制调整等工作;组织、人社部门做好旅游综合管理执法人员招录招聘(选调)等工作;财政部门做好旅游综合管理执法工作经费保障。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积极稳妥做好旅游管理综合执法的相关工作。
(三)加大舆论宣传。通过政府及全市文旅部门网站、微信、微博、广播、电视等新媒体途径,进行全方位、多层面、多形式、大力度的集中宣传。主要宣传旅游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执法权限、执法主体、实施范围等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