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徽州民宿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充分发挥黄山市旅游资源优势,进一步规范徽州民宿旅游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民宿发展现状和《徽州民宿通用要求和等级评定》地方标准,制定本意见。
一、对象界定
徽州民宿(以下简称“民宿”)是指位于乡村和旅游风景区规划区范围内,依托徽州人文民俗、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在安全无隐患的前提下,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经济组织用房开办的,为游客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旅游服务处所。
二、指导原则
民宿发展应坚持“统一规划、规范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推动黄山市旅游业转型升级和乡村旅游品质提升。
三、开办条件
申办民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治安管理安全条件
1、具备必要的防入侵、防盗、防安全事故等防范设施和贵重物品保管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有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2、配备必要的监控设施,覆盖住宿区域主要通道和相关重要部位,监控录像保存1月以上;
3、搭建、配备实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信息登记平台(安装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设备、系统),有能够熟练操作的前台登记工作人员。
(二)消防安全基本条件(见附件1)
(三)其他条件
1、选址应符合本市辖区内的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和民宿资源普查报告(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等;
2、民宿建设需经过规划设计并取得许可,经营场所产权应当明晰、无纠纷;
3、民宿单体建筑层数上鼓励不超过2层,最高不超过3层,且需配备救生软垫,每楼层房间床位与房间面积(不含洗漱间)比不超过1/2.5;建筑风貌应与当地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各区域采光、通风良好;
4、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不占用水利红线,不破坏林地,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垃圾应有固定和围闭的设施存放并及时清运,污水应处理后排放,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的规定;
6、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7、从业人员参加旅游、公安、消防、卫计、食药监等部门的联合培训并通过考核;
8、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9、利用闲置的文物古建筑开办民宿,应当按照文物的级别报相应的公布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开设,并在不改变文物古建筑整体结构和风貌的前提下,确保文物整体安全。
四、申办审核
民宿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一窗受理、联合审核,宽进严管、有序发展”的原则。市级相关部门统筹做好资源普查、规划布局、行业指导和人才培训等工作;区县政府和部门负责材料审核、现场踏勘、证照办理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区县应成立由旅游、公安、卫计、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核小组,明确并固定工作人员代表部门开展审核和证照办理工作。联合审核由区县旅游部门牵头,统一受理、审核,以“一站式”方式进行现场踏勘和执法检查;同时建立并实行全市统一的民宿信息登记制度。
公安、消防、卫计、食药监、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为民宿业主办理相关证照的,应当高效、优质地提供办理服务,不得设置其它前置条件。对已经经营的民宿,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其规范经营。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具体整改期限由区县依据实际在实施办法中另行明确。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市、区县两级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协调小组办公室(旅游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民宿的初审、指导、服务、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加大政策扶持。大力推进民宿品质规范提升,市、区县分级制定具体的扶持和奖励政策,包括民宿建设的以奖代补、产品打造的差异和特色、营销推广的统筹和整合等。鼓励民宿业主创建精品民宿,自愿申请并获得国家、省市行业质量评定等级和相关奖项的,优先纳入旅游营销推广和其他部门的产业扶持。发改、财政、农业、国土、规划、住建、环保、金融等部门应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整合部门资源和项目资金,加强对精品民宿和民宿集群的培育和扶持。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对涉及公共安全事项的,落实好日常监督管理及属地监管责任,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协同监督管理,规范徽州民宿经营。建立并完善记录、抽查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平台,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查处。推动建立健全民宿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民宿经营者创新理念,注重文化,提升品质,规范经营;加强精神文明、诚信体系和行业自律建设。对不作为、慢作为、监管缺失或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及个人,由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同级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各区县民宿协调小组应当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黄山经济开发区根据工作实际,可参照本意见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附件:
1、黄山市民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2、黄山市区(县)民宿信息登记表
3、黄山市民宿消防日常检查监督表
4、黄山市民宿消防安全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