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旅游市场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5年,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为进一步引导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规范执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现选取一批2024年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导游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对导游员蒋某带领的团队进行检查时,发现蒋某无法出示团队电子行程单。经查,蒋某通过微信与一名杭州游客约定4月28日为其一行“黄山一日游”行程提供导游服务。游客通过微信向蒋某转账共计450元。导游员蒋某未经过旅行社委派,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获取违法所得45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蒋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0元、罚款1800元,并暂扣导游证1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导游擅自增加旅游项目
游客刘女士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其参加黄山某国际旅行社的旅游行程中存在的问题。经查,导游员李某接受黄山某国际旅行社的委派为投诉人一行34人的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在行程结束后,导游员李某在未告知旅行社的情况下,擅自安排游客前往某场所参观购物。导游员李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导游员李某作出暂扣导游证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2024年5月,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处理游客电话咨询时发现,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与游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安排团队导游带团至包价旅游合同之外的某床上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参观购物,构成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购物场所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对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袁某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旅行社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2024年5月2日,游客夏女士投诉反映其通过网络预定了黄山某旅行社四天三晚的行程。在签署的包价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将非星级酒店宣传为五星级酒店,构成了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事实,无违法所得。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黄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依法对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陈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歙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在处理游客投诉时发现,许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组织招徕13名旅游者参加江西婺源一日游,团费99元/人,获取违法所得1287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歙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依法对许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87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2024年4月-6月期间,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陆续收到4名游客投诉黄山某旅行社经营管理与服务质量的相关问题,在处理投诉时发现,该旅行社在接待这4批共81名游客过程中,未经游客协商一致或者应游客要求的情况下,带领旅游团队前往旅游合同以外的购物场所。该旅行社的上述行为构成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购物场所,且在行政机关立案调查过程多次实施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某作出罚款20000元,自行政处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导游擅自变更接待计划
2024年8月,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在处理游客投诉时发现,游客实际行程与行程单不一致。经查,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导游员何某为投诉人所在的旅游团队提供8月23日至25日的导游服务,在行程中导游员何某在未告知旅行社的情况下,擅自将原本应8月24日前往的某购物场所的参观游览变更至8月25日前往。导游员何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导游员何某作出暂扣导游证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旅行社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2024年8月,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在处理游客投诉时发现,黄山某国际旅行社使用“酒店都是当地准4星标准”的虚假宣传用语进行宣传招徕,实际接待酒店为非星级酒店,构成了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事实。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黄山某国际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5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许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导游活动中兜售物品
2024年8月,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游客投诉,反映带团导游韩某某在带团过程中存在兜售物品行为。经查,2024年8月16日至18日,导游员韩某某接受黄山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委派,为其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在游览途中提供土特产试吃样品向游客推销,经推销共销售土特产12包,收款300元。导游员韩某某的上述行为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导游员韩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委派导游员韩某某的黄山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