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现将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黄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9年8月20日
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黄各有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查后公开”“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和“谁发布谁负责”原则。
第四条 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涉及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予以公开;
(五)涉及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信息;
(六)涉及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第五条 公开义务人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构。机构由本单位负责人、内设科室负责人和信息发布操作员共同组成。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工作审查机制,结合本单位业务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信息公开审查应履行书面审查批准手续。
第七条 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须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公开义务人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确定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审查意见。
第八条 不同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牵头负责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审查工作,并书面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
第九条 在审查中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第十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黄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