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民航事业发展,引导境内外航空运输企业大力开发我市航空旅游市场,根据《安徽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5〕2251 号)和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和向上争取的,专项用于促进全市航空旅游市场发展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拨付和监督,会同市旅游部门审核分配专项资金。
市旅游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审核和备案。
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黄山机场分公司(以下简称黄山机场)受市旅游部门委托,负责与航空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洽谈航线航班补贴具体事宜,督促协议履行,审核申请补助的相关材料和资金兑现,并及时向市旅游、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诚信申请、公开受理、专款专用、安全高效的管理原则,年度申请使用专项资金必须在预算额度内分配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一)市旅指委主任会议研究确定的重点保障航线航班, 续飞航线航班,新增、加密和季节性航线航班的客运补助;
(二)过夜飞机客运补助(含新增);
(三)组织游客从黄山机场进出港的本地及外地旅游企业;
(四)促进黄山市航空旅游市场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定期航线补助。
定期航线航班补助,是指市重点保障航线航班、续飞航线航班和新增定期航线航班,班期执行周期满足冬春季或夏秋季一个航季以上的国际、国内及港澳台地区航线航班。
补助标准:国内定期航线,每班 1-4 万元;亚洲区域航线,3 小时以内的每班 2-6 万元,3 小时以上的每班 4-8 万元;洲际航线,每班 10-15 万元。
第七条 加密航线补助。
加密航线指黄山机场在现有航线航班基础上,新增的国内、国际及港澳台地区航线航班。
补助标准:国内定期航线,每班 1-4 万元;亚洲区域航线,每班 2-5 万元;洲际航线,每班 10-15 万元。
第八条 季节性航线补助。
季节性航线是指黄山机场在特定时间段内需新增的执飞航班量达到 10 班(20 个架次)及以上的国内、国际及港澳台地区航线航班。
补贴标准:国内航线,每班 1-4 万元;亚洲区域航线,每班 2-5 万元;洲际航线,每班 10-15 万元。
第九条 过夜飞机补助(含新增)。
过夜飞机(含新增)全年须在黄山机场执飞满 200 天,且每天在黄山机场飞行不少于 4 个起降架次,当年度根据机型给予每架 100-300 万元的补助。
第十条 航线培育补助。
对新增航线前三个月和市场淡季航线航班,组织境内外航空游客从黄山机场进出港的本地及外地旅游企业,实行一事一议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其他补助。
根据我市民航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市重点保障航线需采取航线保底收益或超过定额补助标准等情况,由黄山机场向市旅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旅游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同一事项涉及本办法多项补助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补助,且不得重复享受其他财政奖补政策。
第十二条 申报资料。
(一)航线航班补助:
1. 审核确认的航线补贴申请表;
2. 航线航班飞行班次、客座率等运营情况;
3. 黄山机场与航空公司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4. 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二)过夜飞机补助:
1. 资金申请文件;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黄山机场审核确认件;
4. 黄山机场与航空公司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5. 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三)航线培育补助:
1. 旅游企业资金申请报告;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黄山机场审核确认件;
4. 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均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扫描版。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航线航班补助和过夜飞机补助,由航空公司提出申请,黄山机场进行审核,并兑现支付。
(二)航线培育补助,按照相关补助文件精神,由旅游企业提出申请,黄山机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汇总和审核,并兑现支付。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
按照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的原则,资金拨付实行后补助、预拨管理。市财政部门应当将资金预拨付市旅游部门,并由市旅游部门根据黄山机场的申请预拨,每半年预拨一次,年终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动态化管理,由市财政、旅游部门共同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等进行综合绩效评估,绩效评估报告将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和基础。
第十六条 建立运营成熟航线航班退出补助机制。对市场培育成熟,经营收入能够覆盖成本的航线航班,经第三方综合评估后,不再安排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市旅游、财政部门依据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应据实提供申请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专项资金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鼓励有关企业和组织设立专项资金,积极参与开发我市航空旅游市场,促进我市民航事业发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旅游航空市场培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办秘〔2015〕38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