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961/201809-00060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招商,公民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 2018-09-0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主要负责同志解读】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发布时间:2018-09-04 16:39 信息来源:质监所 阅读次数:

为持续保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高压态势,不断优化我市旅游市场环境,推进黄山旅游“品质革命”,按照“利剑行动—2”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当前旅游市场现状,以打击“不合理低价游”、规范导游执业行为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专项整治,主要进行如下工作:

一、加强相关措施落实。年初,市旅委召开全市旅游企业质监员会议,全市所有旅行社在会议上签订自律承诺书,进行公开承诺。各区县在旅游市场日常监管中,要督促所辖旅行社严格执行承诺,随机抽查旅行社的团队电子行程单,查看旅游行程是否执行“一天最多安排一个购物项目”,将执行不到位的旅行社及时纳入不诚信企业名录。各旅游企业要严格遵守并落实承诺,按照承诺要求合理安排地接旅游团队行程,一天最多安排一个购物项目,不擅自变更、取消、减少或增加服务项目,确保黄山旅游服务产品质量。

二、加强对旅行社团队行程检查。针对当前旅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一是重点检查旅行社旅游产品是否涉嫌“不合理低价游”,各区县要对所辖旅行社开展随机抽查,实地查看旅行社的宣传招徕资料、旅游团队合同和行程单,核查旅游团队财务档案,二是重点检查旅游行程是否履行“一天最多安排一个购物项目”承诺,是否存在为了多安排购物项目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的行为。各区县要深入旅游购物场所,仔细核查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是否与实际行程相符。对涉嫌“不合理低价游”、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的行为要作为“利剑行动-2”的重要案源,从严从速调查处理,对相关违法行为按照《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进行处罚。

三、加强对导游(领队)执业行为检查。严格落实新修订的《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严厉打击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各区县要组织人员,在旅游团队集中的景区、旅游购物场所发放游客调查问卷,通过问询游客的方式了解导游执业行为,对游客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各旅行社要切实履行好企业管理职责,加强对委派导游(领队)的日常管理,督促委派导游(领队)及临时聘用导游严格按照《旅游法》和《导游管理办法》要求,禁止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对委派的导游执业行为存在的问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暑期汛期的旅游安全检查。按照省旅发委的安排部署,各区县要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做好应急值守;与气象、水利、国土、安监等相关部门建立紧密联系,加强对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饭店和游客的风险提示;督促旅行社密切关注汛情预报,做好销售旅游产品的风险评估,督促景区、旅游饭店结合实际全面排查隐患,做好安全防范,严防各类涉旅突发事件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五、加强辖区内旅游市场的日常巡查。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区旅游市场实际,加大辖区内旅游市场的巡查力度和频次。重点检查旅游团队在运行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日常巡查每周不得少于4天,并做好书面检查记录和执法视频记录,做到检查有记录、有调查、有整改、有处罚。市旅委将组织督查组不定期开展督查,同时将区县日常检查和巡查工作情况纳入年终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考核内容。请各区县务必高度重视,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全市一盘棋同步开展并取得实效。

各区县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本辖区旅游市场的专项整治,每周将日常检查情况上报市旅委。市旅委将根据上报情况随机开展抽查、暗访,对检查落实不力、台账不全、弄虚作假等行为,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