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下半年旅游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落实普法宣传主体责任,扎实推进以案示警,持续提升旅游经营者法律素养,充分发挥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教育示范和警示作用,营造全市旅游市场良好经营环境,现将2024年全市下半年涉旅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黄山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游客投诉,反映在黄山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报名参加黄山两日游并签订旅游合同。在前往歙县新安江山水画廊和徽州古城游玩时,发现其参团价格与团内其他游客的价格不一致,且实际负责接待的旅行社与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不一致,经核查,实际负责接待的旅行社为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此投诉人并不知情。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停业整顿1个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汪某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
黄山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包价旅游合同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剥夺了旅游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旅游者作为消费者在报名参加旅游团的过程中,有知晓并自主选择旅行社为其提供接待服务的权利。近年以来,旅行社“同业批发”、互相“转团”的业务操作越来越多,其中将包价旅游合同层层“转交”、“层层盘剥”利润的现象愈演愈烈,严重影响接待服务质量,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挤压守法旅行社的经营空间,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对维护旅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许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歙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在处理游客投诉时发现,许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组织招徕13名旅游者参加江西婺源一日游,团费99元/人,获取违法所得1287元。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歙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依法对许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87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
因旅游活动的特殊性,法律上设置了旅行社许可制度,通过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旅行社责任保险等多项制度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与旅行社的抗风险能力,特别是自然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游离于旅游主管部门监管之外,除了严重扰乱旅行社市场经营秩序,还会埋下“卷款携逃”、旅游安全事故无力赔偿、因接待服务质量问题引发“重大舆情”等诸多隐患。
案例三:黄山市某旅行社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
2024年4月-6月期间,陆续有4名游客通过12345平台反映黄山某旅行社在接待过程中,存在经营管理与服务质量的相关问题,并提供了在购物场所购买产品的消费凭证。经查,该公司于2024年4月至6月期间接待了投诉游客所在的共计81人的旅游团队,但在实际接待过程中,未经游客协商一致或者游客要求的情况下,带领上述旅游团队前往旅游合同以外的购物场所。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某罚款20000元,自行政处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
旅行社需按照事先约定的旅游行程规范与游客签订包价旅游合同,需与游客协商一致确认是否前往购物场所进行参观游览,详细告知游客购物场所营业执照的具体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及内容,确认无误后在旅游合同附件的“自愿购物补充协议”中予以列明,不得擅自安排旅游合同以外的购物场所,不仅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及选择权,旅行社也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案例四:黄山市某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休宁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发现, 黄山市某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法人吴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独立营活动,经查,黄山市某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培训中心学员,通过包价形式收取活动费用,按照预先安排的行程,乘坐自有车辆前往目的地开展独立营活动。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休宁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08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提示:该公司为获取利益,在没有合法资质的前提下,私自开展旅行社业务,这种行为破坏了旅游行业的经营秩序。一方面,未取得许可的经营者缺乏专业的旅游服务能力和管理经验,无法保障游客的旅游体验和服务质量;另一方面,一旦发生旅游纠纷或安全事故,游客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也损害了其他合法经营旅行社的利益,对整个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