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文化旅游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黄文旅秘〔2023〕70 号
各区县文旅体局,黄山风景区综合执法局,局各科室、有关直属单位、驻政务中心窗口:
为推进我市文化旅游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意见》(黄法办〔2022〕57号)等规定,结合集中的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体育等部门的17项行政处罚权,决定在全市文化旅游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不予处罚清单
梳理文化、旅游、出版、电影、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体育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及执法活动中高频发生的违法行为,编制《黄山市文化旅游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并在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作为全市文旅部门普遍适用的不予处罚依据。
根据文化、旅游、出版、电影、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体育等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以及执法实际需要,对不予处罚清单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一)文化市场领域的不予处罚清单
与已出台的《长江三角洲区域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沪文旅规〔2022〕2号)《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皖文旅发〔2021〕36号)保持一致。
(二)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不予处罚清单
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皖市监法〔2021〕1号)《黄山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清单》(黄市监发〔2020〕185号),全市文旅部门集中的市场监管领域的10项行政处罚权,有2项纳入不予处罚清单。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适用条件 |
1 |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 |
1.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2 |
经营者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的: 1.采用开架柜台等自选方式售货的超市、药店等经营者,在售商品众多,个别商品货签不对位的; 2.在售商品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的超市、药店等经营者,极少部分商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存在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行为(例如标价方式不规范、不醒目),但不影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 4.可采取口头协商议价方式销售商品的菜市场、农贸市场、土产杂货店、小百货商品店等经营者,销售商品时未明码标价,但不影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 |
(三)交通运输、体育管理领域的不予处罚清单
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年版)》,全市文旅部门集中的交通运输领域的5项行政处罚权,暂不纳入不予处罚清单。
省级和市级体育部门均未出台有关不予处罚清单,全市文旅部门集中的体育管理领域的2项行政处罚权,暂不纳入不予处罚清单。
二、建立不予处罚告知承诺制
不予处罚告知承诺制是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容错机制。具体是
指,各级文旅部门及其综合执法机构在执法中,发现当事人存在属于不予处罚清单内的违法行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责令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普法宣传,当事人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的制度。
三、适用条件及具体标准
(一)适用不予处罚和告知承诺制的第一种情形,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适用不予处罚和告知承诺制的第二种情形,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1.主观过错较小;
2.初次违法;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4.及时中止违法行为;
5.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6.案涉货值金额较小;
7.案涉产品或者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
8.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四)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1.危害程度较轻,如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等;
2.危害范围较小;
3.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
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5.主动与违法行为损害的对象达成和解;
6.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及时改正:
1.在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
2.在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
3.在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上述所列三种情形的及时性、主动性依次减弱,执法部门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时,应当综合考虑改正情节。
四、适用程序
1.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依法记录违法事实,收集有关证据并请当事人签字确认;
2.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责令改正;
3.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确认后,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并在告知承诺书上签字确认;
4.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依法听取并核实;
5.核查当事人整改到位,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6.执法人员对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电子数据等执法档案依法归档。
五、后续措施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当事人违反承诺,不予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2.当事人3次及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从重处罚。
3.将当事人适用不予行政处罚和“再次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况纳入档案记录、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4.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建立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登记制度,市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建立全市文化和旅游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确保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妥善实施。依托有关执法平台,采用移动执法、电子卷宗等手段,不断提升综合执法效能,实现信息化。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全市文化旅游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是坚持执法为民理念,充分保障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是改进执法方式、优化自由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各地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不断提升文化旅游行业依法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准确把握尺度。各地各单位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要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按照不予处罚清单列明的适用情形开展执法,维护行政执法权威和公信力。要准确把握执法尺度,体现执法温度,坚决杜绝粗暴执法、不文明执法现象。
(三)强化执法留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容易引发纠纷的应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案件结案后,应将相关执法档案整理归档,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
(四)加强普法宣传。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的工作指引》,在行政执法中开展实时普法、精准执法,切实提高普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对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规定的当事人,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当事人真正认识错误,增强当事人守法意识,改正违法行为。要加强信用管理宣传,引导当事人诚实守信,自觉履行承诺。
附件:1.黄山市文化旅游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3.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5月15日
附件1:
黄山市文化旅游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
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
编号:
当事 人情况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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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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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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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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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告知 |
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告知了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具体详见编号为 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向当事人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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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承诺 |
执法人员已向本人(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法治宣传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 本人(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立即予以改正; □2.在202X年X月X日前改正; □3.遵守相关文化/旅游/出版/市场监督……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若本人(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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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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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当事人的身份材料复印件
附件2: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文综/旅综罚告字〔 〕 号
当事人: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住址等):
(违法事实和证据)
。
(处罚理由和依据)
。
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在五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综/旅综罚字〔 〕 号
当事人: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住址等):
(违法事实和证据)
。
(处罚理由和依据)
。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年 月 日